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华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溜至同村其堂叔李某甲家中,将李某甲存放在衣物内的50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赃款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提取笔录、领款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赃款全部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