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城关镇周园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戚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睢州坝村委周元林场一建筑工地的工棚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杜某某人民币6200元。﹤2﹥、2013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戚某某窜至民权县城关镇睢州坝村委周园村,盗窃金某某家中人民币1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戚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睢州坝村委周元林场一建筑工地的工棚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杜某某人民币6200元。案发后,已退还失主2100元。﹤2﹥、2013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戚某某窜至民权县城关镇睢州坝村委周园村,盗窃金家中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其去地里看玉米,在回家的途中,走到其村西地开发房的地方,发现工棚里睡着两个人,其用手拍拍,他俩不醒,发现有裤子放在钢筋上,其一翻有钱,就拿着回家了,大概有五、六千元左右,其花二百买衣服,隔了两、三天,其村支书王海涛把下剩的钱要走了。2013年5月底,其趁本村金忠义家没有人,从墙上跳到他家,在他家堂屋偷了100元。 2、失主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28日晚,其在工地睡觉,其6200元现金被盗了,后被村支书王某某追回2000余元。 3、失主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其全家人下地干活,回家后,其家中100元现金被盗。 4、证人石X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杜法治在工地上睡觉,杜法治6000余元现金被盗。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收的时候,周园村的建筑商给其说,他的钱丢了,让其帮忙找,因为戚某某平常好偷好摸就怀疑是戚某某偷的,开始戚某某不承认,其一说报案,戚某某把钱拿了出来,一共是2100元。 6、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戚某某平常好吃懒做,听说偷了建筑商的钱。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部分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王利双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