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野岗乡常马口村委杨林庄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N6809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冰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河水洗浴中心”门前右转弯行驶过程中,与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证言;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公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