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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9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瑶族。 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9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瑶族。

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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