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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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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系洛阳宏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公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系洛阳宏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放,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系洛阳宏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书铭,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新放,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郭书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妻子朱晓凤的名字注册洛阳宏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朱晓凤,徐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明知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是国家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仍在洛阳宏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雇佣业务员发展客户,以“高息回报和风险小”为诱饵吸引群众往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以获取非法利益。后因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不善,群众投资到期后无法兑付,到目前为止报案的投资群众达50人,经司法会计审计吸收群众存款总额668万元人民币,实际造成群众5337583元人民币投资至今无法兑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并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解,1、其实际身份是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派到洛阳开展工作的员工,2011年10月份以后在洛阳开展业务,并且都是以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招聘的业务员;2、事发后已还款250万元,目前扣押还有一台泵车,现在公司还在努力还款中;3、资金都是给了宏业公司,其个人没有得到一分钱,其本人也是宏业公司的业务员,因此指控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妥。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指控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1、徐某某只是代表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洛阳开展业务,所介绍款项全部打入了宏业公司,期间没有任何以洛阳宏兴公司招揽业务的行为;2、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有担保融资的资质,并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宏业公司进行的是合法的担保业务;3、本案应属于宏业公司的单位犯罪,不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徐某某个人不应承担单位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4、本案到目前为止没有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卷宗中查扣的财物足以对客户进行兑付。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解,其到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看到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发的有经营许可证和批文,自己介绍的人都是亲友。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是单位犯罪,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已经证明徐某某、李某甲只是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洛阳的一个工作点,款项都是打入了河南宏业公司的账户,担保函也是宏业公司出具的,而洛阳宏兴公司没有开展一笔业务,因此宏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2、李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一共介绍了12名客户,大部分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应当将亲友的投资款项从李某甲的犯罪数额中减去;3、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涉案资金少;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答辩称,1、以犯罪为目的成立的单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本案现有证据证明2011年9月16日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可洛阳宏兴投资咨询公司洽谈相关业务并代为开展业务,宏业公司苏某的证言也证明洛阳宏兴公司与河南宏业公司是合作关系,因此徐某某、李某甲并不是宏业公司的员工;2、洛阳宏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某,李某甲是副总经理,二人应当对全额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妻子朱晓凤的名字注册洛阳宏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朱晓凤,徐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甲系该公司职员。徐某某、李某甲明知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不是国家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仍在宏兴公司雇佣业务员发展客户,以“高息回报和风险小”为诱饵吸引群众往宏业公司投资理财,以获取非法利益。后因宏业公司经营不善,群众投资到期后无法兑付,到目前为止报案的投资群众达50人。经审计,吸收群众存款总额668万元人民币,实际造成5337583元人民币投资至今无法兑付。

另查明,洛阳市涧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出具证明,本案目前已追回358万元,完损比例为67%。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6日,我用我妻子朱晓凤的名字注册成立宏兴公司,我是实际控制人,也是总经理,我的下级是李某甲,李某甲平时帮我招呼公司的日常事务,我是宏业公司洛阳地区的经理,同时受宏业公司的委托在洛阳开展业务,宏兴公司是我个人的公司。李某甲下面的业务员有刘某甲、路某、杨某、胡春阁,还有一个文员叫连某,这些员工都是以宏业公司的名义招的。客户来到公司以后,我们就向他们介绍说“宏业公司有自己的实体,公司有省公信厅下发的融资性担保许可证”,介绍目的就是投资比较保险。哪个客户要投资,我们就通知客户将钱打到宏业公司法人苏某或者宏业公司副总经理凌宝的个人账号上,当时按每月一分五的利息先期给客户扣一个月的利息,其余是按月付息。合同由宏业公司从郑州盖好公章后寄到洛阳,我们在涧西区万国银座办公室和顾客签合同,合同到期后宏业公司会将钱打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我们在洛阳大约吸收有50多人,共计签了80余份合同,为宏业公司集资了1100多万元,这些钱宏业公司用在了各个项目上。每月宏业公司给我发2000元工资,谁拉来客户投资,宏业公司就按客户的投资额乘以用款的月份再乘以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给业务员提成,别的宏业公司就没有给我什么资金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