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前10个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网购纠纷案件为29件,今年前10个月,这类案件数量则飙升至212件,增幅超过600%。而网购纠纷的争议问题,已由过去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以价格欺诈为诉求,请求依据消保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在网购纠纷案中占到20%。“双11”到来之际,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消费者—— 今天(11月10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在新闻通报会上发布了涉及网络购物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在“双11”前提醒消费者:网购警惕价格欺诈。 法官提示,从时间看,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从维权领域看,价格欺诈在网购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从诉讼主体看,维权主体仍多为职业打假人,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 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从诉讼结果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 记者了解到,目前网购中常见的价格欺诈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造成消费者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等,误导消费者。二是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三是在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时,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结算。 案例一:以虚构原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2014年“双11”当天,王某通过某网在某名牌表官方旗舰店购买男装手表1块,单价72000元,实付款36000元。该旗舰店在首页标示涉案手表的价格信息为“原价:72000,限量双11价¥36000”,商品页面标示价格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00专柜价¥72000.00”。次日,王某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标注为“拍错了/订单信息错误”,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其后,王某向某区发改委举报A网络公司存在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某区发改委认定A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成立,给予A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王某将该旗舰店的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起诉称,其完成交易后,通过查看成交记录发现,该产品在活动前最后一次的成交价格是¥57600.00元(2014-10-18)。王某认为A公司在销售上述活动商品时实施了价格欺诈,故要求A公司向王某增加赔偿损失108000元。 一审期间,A公司提交2014年10月18日的订单信息1份,该订单交易成功,订单标示的单价为72000元,实收款57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根据销售记录,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而非72000元,A网络公司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对王某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A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以虚构优惠幅度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张某于2015年7月在B电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H牌手机,单价1999元,实付款1999元。B公司在其店铺网站首页标题位置宣传此商品现货拍立减200送礼。 张某诉至法院称,商家在其店铺网站首页标题醒目位置宣传涉案手机现货拍立减200元,实际支付扣款却没给消费者减掉承诺金额200元。B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购买,请求退货并向其赔偿数额为货款三倍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网页宣传显示拍立减200送礼,实际购买后并无扣减200元优惠。B公司在商品网页上标注的价格优惠与实际不符,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欺诈。因此,对于张某要求B公司退货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以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的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014年,李某参与了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的抢购活动,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宣传:C牌M号移动电源,特价49元。李某在C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订购M号移动电源1个,实际结算价格为69元。后李某诉至法院,以C公司对涉案商品的广告标价为49元,实卖69元,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C公司就价格欺诈行为赔偿李某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在抢购前专门制作了宣传页面,即C牌M号移动电源特价49元,在抢购当日该广告仍然存在。由于网络抢购这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李某由于认同广告价格49元,故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李某下单的订单中C牌M号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C公司现认可其自营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C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交易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故法院认定C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C公司赔偿李某500元。 在今天的通报会上,法官建议消费者注重对所购商品信息的搜集和对比,理性消费,谨慎交易。同时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购交易相关的重要页面信息。遭受价格欺诈后,要积极依法维权,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