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价19.9元 促销价11元”“全网最低价”……天猫商城一网店“美食新语”在销售中使用了这些词语。 “未写明原因、起始时间、让消费者无从比较,存在误导或诱骗消费者……”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美食新语”存在价格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之后,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议,维持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天猫网店“美食新语”经营者北京美食新语有限公司,将怀柔区发改委、北京市发改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怀柔区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制日报》记者也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天猫网店被认定价格违法受处罚 2014年8月27日,怀柔区发改委收到对美食新语公司的举报材料。怀柔区发改委根据举报线索初步调查后认为,美食新语公司在网店销售北京稻香村月饼等商品时,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014年8月11日至14日,原告销售的月饼做让利促销活动,销售页面标示为“专柜价19.9元,促销价11元”,并在商品名称下方标示“特价让利,全网最低价,仅限3天莫失良机”的行为。怀柔区发改委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告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怀柔区发改委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提出了申辩意见。怀柔区发改委主管领导和执法人员经过讨论,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 2015年12月9日,怀柔区发改委依据行政处罚法,责令美食新语公司改正。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怀柔区发改委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对美食新语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美食新语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向北京市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发改委维持了怀柔区发改委的行政行为。 “原价”字段是否系天猫系统自带 美食新语公司在给怀柔区发改委的申辩意见中称,关于“专柜价”“促销价”字样属于其开设店铺的天猫商城系统自带字样,原告无权修改,区发改委应与网站所有者调查和取证。 原告美食新语公司在发表诉讼意见时称,2014年11月6日前,这样的表述并没有禁止使用。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后,电商再次出现签署“专柜价”等标签方可构成价格欺诈。 怀柔区发改委称,原告方在接受被告调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专柜价是原告自行设计并提供给天猫设定的。申辩意见中的陈述与之前的陈述不相符。即使原告申辩意见所述属实,但销售页面是原告公司的销售页面,销售页面对原告是有法律效力的,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怀柔区发改委处罚对象正确。 法庭审查中,审判长向原告询问了天猫网页设置的内容。原告称,“专柜价”“促销价”“原价”字段是天猫系统自带,商家可以对价格金额进行修改。 审判长又就天猫网页设置的内容询问被告,是否曾向天猫公司核实过相关情况。 怀柔区发改委称,没有对天猫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原告前后作出相反陈述,因此举证责任在原告。即使天猫系统自带,原告也应在标注过程中作出特别标注。 网店是否标注不明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法庭审查了怀柔区发改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怀柔区发改委认为,原告标示“专柜价”是哪个专柜,任何人都无法确定;具体含义不明确,无从比较;“促销价”没有依法标示降价原因;“特价”标注同样含义不明确,无从比较;“全网最低价”标注没有依据,无从比较。消费者和其他销售者不可能认为“全网”仅指天猫或仅指原告一家商家; “仅限三天”并未说明具体期间,没有标示具体哪3天,设置后直至撤销,任何时间登录这个页面显示的都是仅限3天,误导消费者。被告对其他时间页面调取与否,对于认证原告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影响。 怀柔区发改委认为,原告违反了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原告认为,“全网最低价”是针对当时北京稻香村月饼在天猫商城的专柜销售价,在促销之前,独原告一家,没有第二家商户销售同样商品对比。用原价19.9元对比11元,确实是全网最低价,并非无从对比; 降价原因明确说明为“促销”,并非降价原因不明; “特价”让利确实存在,一般人能够理解,不存在欺诈和诱骗; “仅限3天”并非没有起止期限。虽然没有标注开始和结束时间,客观情况是“仅限3天”,有销售记录为证。被告只是截取了2014年8月11日至14日的销售页面,并没有截取其他时间。对被告而言确实无从比较。 庭审中,被告北京市发改委补充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原告页面上的内容,是对美食新语公司所用表述进行了引用,是对原告违法事实的描述,并非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坚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维持”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