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建国,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李崇,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市金远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阳市金远泓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金远泓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金远泓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安阳市金远泓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张红波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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