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59号 原告安阳市人防工程器材厂,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功俭,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宏,男,1974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刘会鹏,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张海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人防工程器材厂诉被告刘会鹏、张海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人防工程器材厂委托代理人魏建宏、被告刘会鹏、张海旺到庭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市人防工程器材厂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承运原告人防工程门两套,由安阳原告厂内运送到平顶山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工地现场之运输义务,根据《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从2013年4月10日由安阳始发至2013年4月11日将货物运送至平顶山工地卸货,运送结算方式为货到结算。但被告依约定时间装货起运后,却中途以增加费用为由拒按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虽然原告多次催促,有什么问题可在送到火候商量不要扩大损失,但被告拒之不理,现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将原告人防门两套运送至平顶山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工地现场之义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会鹏辩称,因原告谎报吨数,导致被告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是被告刘会鹏拉的原告公司的人防工程门两套,当时是原告业务部给装的车,装车时被告刘会鹏在现场,与昂奥工程门时钢板制造,具体有多重被告刘会鹏看不出来,当时问原告公司业务部,业务部称最多有三吨,多也就多一二百斤,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刘会鹏车辆受损,产生了其他损失,需要原告赔偿。 被告张海旺辩称,被告张海旺只是中间人,原告打电话让被告张海旺给原告找车,被告张海旺用电话联系找到被告刘会鹏,被告张海旺只负责货物运输前的事,货物一旦运输,被告张海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承运单位为被告刘会鹏,载明3吨左右,宽2.7米左右。被告刘会鹏经被告张海旺介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所有的人防门两套运送至平顶山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工地现场之义务。后因被告刘会鹏超宽超重,车辆被扣,人防门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原告安阳市人防工程器材厂提供的运输协议、防护设备发货单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