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45-1号 原告曹红建,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连现锋,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建与被告连现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红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曹红建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审 判 员 张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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