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李禄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新天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兴友,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禄海诉被告陈兴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禄海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禄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禄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5.4元,减半收取1182.7元,由原告李禄海负担。 审 判 长 钟 拯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代理审判员 樊雯龑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