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育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243号 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荣岩,总经理。 被告张育林,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243号

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荣岩,总经理。

被告张育林,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育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纪 妍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