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88号 央求执行人:杨万生。 央求执行人:赵万娥。 央求执行人:王西贞。 央求执行人:杨慧娟。 央求执行人:杨标。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杨万生、赵万娥、王西贞、杨慧娟、杨标与被执行人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法学,被执行人执行人已经实行终了其应尽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裁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能。 审 判 员 陈寿忠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