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泷州南路46号。 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贤,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船步支行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灿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船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东湖,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陈柏榕,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陈江涌,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陈东湖、陈柏榕、陈江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