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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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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邱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793号 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耿宏耀,总经理。 被告邱先林,男,1979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邱先林物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793号

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耿宏耀,总经理。

被告邱先林,男,1979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邱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纪 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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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