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溧刑二初字第00214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某,原任溧阳市别桥镇前程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俊,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及其辩护人史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谈某利用担任溧阳市别桥镇前程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村庄整治、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工程老板虞某、戴某、朱某贿送的人民币、手机等财物合计人民币704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工程老板虞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对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谈某人民币25000元。 (1)2012年,工程老板虞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别桥镇北河圩堤加固工程,2012年年底,虞某至被告人谈某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2)2012年、2013年,工程老板虞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村庄整治和龙荡圩排涝站、村防渗渠道、桥西电站驳岸等工程,2013年8月,虞某送给被告人谈某15000元以资助其购买二手广州本田雅阁汽车。 另外,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虞某先后两次每次送给谈某5条软中华香烟,总计10条软中华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500元。 2、工程老板朱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对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谈某人民币15000元、iPhone5S手机1只。 (1)2013年,朱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道路建设工程,2013年年底,朱某至被告人谈某家中送给其iPhone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9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朱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前程村龙荡圩圩堤险工除险加固工程,2014年夏天,朱某在结算到工程款后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5000元。 3、工程老板戴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在协助政府对公墓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谈某人民币20000元。 (1)2010年,戴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前程村公墓安置工程,2010年年底,戴某至被告人谈某办公室里送给其10000元人民币。 (2)2011年上半年,戴某按照事先跟谈某讲好的工程结束后再给他10000元的约定,在被告人谈某办公室里又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3年4月,驾校老板谢某甲租赁了别桥镇前程村范围内的原谢家坝小学的旧址作为其驾校的训练场,2013年8月,为了感谢作为管理村委集体事务的前程村党支部书记谈某在租赁一事上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15000元以资助其购买二手广州本田雅阁汽车。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七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利用担任前程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在管理村委集体事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谈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谈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被告人谈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史俊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一)起诉指控被告人谈某收受驾校老板谢某人民币15000元,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定性不当,本案出租给谢某的谢家坝小学旧址原产权是溧阳市教育局,后由于学校的搬迁,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及别桥镇政府的证明,该小学旧址产权属别桥镇政府,习惯上是由村代为管理,前程村委将该小学出租的行为,属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范畴,被告人从中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起诉指控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先后二次收受虞某共10条软中华香烟,属礼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谈某利用担任溧阳市别桥镇前程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村庄整治、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工程老板虞某、戴某、朱某、谢某甲贿送的人民币、手机、香烟等财物合计人民币854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工程老板虞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对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谈某人民币25000元以及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5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0500元。 (一)2012年,工程老板虞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别桥镇北河圩堤加固工程,2012年年底,虞某至被告人谈某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二)2012年、2013年,工程老板虞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村庄整治和龙荡圩排涝站、村防渗渠道、桥西电站驳岸等工程,2013年8月,虞某送给被告人谈某15000元以资助其购买二手广州本田雅阁汽车。 (三)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虞某先后两次每次送给谈某5条软中华香烟,总计10条软中华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500元。 二、工程老板朱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对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谈某人民币15000元、iPhone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9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9900元。 (一)2013年,朱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道路建设工程,2013年年底,朱某至被告人谈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iPhone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9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900元。 (二)2014年,朱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前程村龙荡圩圩堤险工除险加固工程,2014年夏天,朱某在结算到工程款后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5000元。 三、工程老板戴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在协助政府对公墓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谈某人民币20000元。 (一)2010年,戴某承建了别桥镇政府出资的前程村公墓安置工程,2010年年底,戴某至被告人谈某办公室里送给其10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上半年,戴某按照事先跟谈某讲好的工程结束后再给他10000元的约定,在被告人谈某办公室里又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