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2138号 原告叶某。 被告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曾菊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家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