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66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卢某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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