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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麦某陆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22时40分许,云露派出所民警匡某、协警符某某以及巡控大队警员陈某某等人接到110指令: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二横里居民房醉酒闹事。匡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向醉酒的被告人麦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询问相关情况。麦某某拒不配合,采用拉扯符某某的衣服、用牙齿咬匡某右小腿和陈某某右手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民警将麦某某制服并带回云露派出所。期间,麦某某不仅踢坏巡控车的隔离玻璃,还先后毁坏云露派出所和琼山分局刑警大队审讯室的一些办公物品。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匡某右小腿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某右手的损伤属轻微伤。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麦某某毁坏的一块巡控车pvc塑料硬板隔板、一张办公桌子、一张靠背椅子、一张圆形旋转椅子共计价值人民币382元。

案发后,被告人麦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陈某某对麦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符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匡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2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金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