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13号 原告:产某,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余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产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产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产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隗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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