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祥,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森榕,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职业漫画家。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A座9E。 法定代表人李慧琴,董事长。 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刘翔、原审被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益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