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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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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40号 原告:刘某甲,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40号

原告:某甲,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隗 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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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