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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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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志双故意伤害及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志双,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2013年6月27日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志双,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2013年6月27日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才胜,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2008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200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2013年12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池志双被控故意伤害,被告人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被控聚众斗殴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志双、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晚,池某杭(另案处理)与朋友汪某某、罗某某、刘某、李某甲某等人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嘉园OK厅666包间唱歌、喝酒娱乐,被害人毛某某、徐某某与施某某等友人在嘉园OK厅218包间唱歌、喝酒娱乐。次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害人徐某某与汪某某因工钱问题在吧台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施某某与汪某某、罗某某、刘某、池某杭互殴,随后被毛某某、徐某某、何某等人劝开。

之后,池某杭打电话联系其哥哥被告人池志双,称其在嘉园OK厅被打。被告人池志双打电话召集被告人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及刘某乙到列西君悦酒店门口。此时,被告人蒋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吃宵夜,接到被告人池志双电话后叫上李某乙一同前往君悦酒店门口;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甲在一起,接到被告人池志双电话也来到君悦酒店门口;被告人池志双从家中带了铁管骑车去接被告人欧才胜,在欧才胜家被告人池志双又拿了四根木棍载着欧才胜赶往君悦酒店门口。到了君悦酒店门口,被告人池志双将木棍分发给被告人欧才胜、蒋某某、刘某甲和李某乙,自己手持铁棍带领他们步行到嘉园OK厅门口,刘某乙获悉要打架未继续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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