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88号 原告:陶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代某,女,1984年5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陶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发现被告代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肖艳芳 代理审判员 强 云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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