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3号 原告:叶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根源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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