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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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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3号 原告:叶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3号

原告:叶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根源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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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