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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巧然与戴文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戴巧然,农民。 被告戴文钊,农民。 委托代理人戴叶先,农民。 原告戴巧然与被告戴文钊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彭姿雁实用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戴巧然,农民。

被告戴文钊,农民。

委托代理人戴叶先,农民。

原告戴巧然与被告戴文钊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彭姿雁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戴巧然、被告戴文钊

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叶先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巧然诉称,2014年12月9日19时10分,戴文钊驾驶无证、无牌、无保险、无喇叭、无灯光的其本人的个别二轮摩托车,从平直的水泥路由平南县丹竹镇往藤县太平镇

方向行驶,行驶到S323线130KM+350M路段时,不留意观察路面状况,招致其驾驶的无牌号个别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同向在公路边行走的原告,原告因此左踝关节分裂受伤

流血约三个小时,并于当天晚22时被急诊车送往医院住院27天,入院至今尚未康停任务。上述理想经交警现场勘查、考查取证,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测验车辆报告、现场图、

事变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实等材料,作出事变认定,证明戴文钊违犯《路线交通平安法》与无关规则,存在全副过失。原告因交通事变形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3400元;

2、住院伙食贴补费810元(30元/天×27天);3、护理费4050元(150元/天×27天);4、误工费2700元(100元/天×27天),合计109××0元,法制

被告戴文钊应答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全副的抵偿责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事变认定书,证实事变发作的情况;3、病

历、疾病证实,证实原告受伤住院的情况;4、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证实原告住院时期共用去医疗费3389.3元。

被告戴文钊辩称:本案事变发作时,戴文钊是被原告驾驶的车辆从后面撞到其驾驶的车辆,其被撞倒在地上后就晕倒了,在事变现场醒后就没有看见原告了,只看见交警在事变现场勘

查,也不知道是谁报警,其对本案《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有异议,以为其仅应承担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的责任,而不应承担事变的任何责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调取了本案交通事变案卷,并在庭审中出示如下材料:1、交通事变现场图;2、鉴定论断告知书;3、现场勘查笔录;4、车辆技术检

验报告;5、戴巧然、戴文钊、戴炜才身份证;××、戴巧然讯问笔萍;7、戴文钊讯问笔萍;8、交通事变认定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出示的交通事变案卷材料1-7,没有异议,原告对出示的交通事变案卷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以为其不需求负本次事变的任何责任;对证据3中的病历有异议,以为原告只是左踝关节擦损些许,且在白马镇卫生院已止血,对病历上称原告流血

约三个小时不认可;对证据4,以为原告的住院天数过长;对出示的交通事变案卷材料8有异议,本院以为,被告对《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颠覆交警就本

案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对事变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本院对本案《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4,均合乎证据的切实性、关联性、非法性的特

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依法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理想:2014年12月9日19时10分,戴文钊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其一切的无

牌号个别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丹竹镇往藤县太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S323线130KM+350M路段时,没有留意观察路段状况,以至其驾驶的无牌号个别二轮摩托车碰撞到

同向在公路边行走的戴巧然,形成戴文钊、戴巧然受伤;个别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变。戴巧然受伤后到平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3389.3元,于

2015年1月5日入院,入院诊断:左踝关节皮肤撕裂伤。入院医嘱:如有不适,骨科门诊随诊。2014年12月31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事认字

(2014)E120××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戴文钊负此事变的全副责任,戴巧然在此事变中无责任。戴文钊驾驶的无牌号个别二轮摩托车(车驾号:

JH70IA98037)未投保有交强险。事变发作后,被告戴文钊预付了抵偿款120元给原告戴巧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正当非法的经济损失是多少;二、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如何承担抵偿责任。

本院以为,对于原告正当非法的经济损失是多少的效果。根据原告提供的的医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历,本院依法确认医疗费为3389.3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贴补

费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这是原告的诉讼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住院27天,则住院伙食贴补费为810元(30元/天×27天);原告主张护理费按150元/天的

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实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法学,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主张误工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其收入证实、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状况、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证实,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其护理费、误工费均应参照2014年《广西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

24432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27天,则护理费应为1807.3元(24432元/年÷3××5天×27天);误工费应为1807.3元(24432元/年÷3××5

天×27天)。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389.3元、住院伙食贴补费810元、护理费1807.3元、误工费1807.3元,算计7813.9元。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如何承担抵偿责任的效果。本案交通事变中,戴文钊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尚未登记的个别二轮摩托车在路线下行驶,没有留意观察路面状况、确保平安疏通原

则下通行,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则,是形成此事变的间接过失缘由;戴巧然在此事变中无过失。故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就本次交通事变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戴文钊负此事变的全副责任,戴巧然在此事变中无责任,认定理想分明,实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被告戴文钊

作为无牌号个别二轮摩托车的一切人,未依法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且其负此事变的全副责任,故被告戴文钊应答原告戴巧然正当非法的经济损失7813.9元承担全副的抵偿责任,

扣减被告已预付给原告的抵偿款120元外,被告戴文钊尚应抵偿7××93.9元(7813.9元-120元)给原告戴巧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

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戴文钊抵偿7××93.9元给原告戴巧然;

二、采纳原告戴巧然的其它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文钊累赘。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实行终了(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公用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称号:平南县人民法院。帐号:

100311××37150019988),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

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

理费7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

助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彭姿雁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桂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