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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与孙献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献忠,大凡神农固元堂莱州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献忠,大凡神农固元堂莱州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孙献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