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福宁,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献忠,大凡神农固元堂莱州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孙献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