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14号 原告郭迎新,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海市锦新街. 被告郭静,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迎新诉被告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迎新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迎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