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913号 原告:周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周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湘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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