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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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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祥、杨翠英等与淮南市苍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44号 原告:李百祥,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受害人李成权父亲。 原告:杨翠英,女,193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受害人李成权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44号

原告:李百祥,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受害人李成权父亲。

原告:杨翠英,女,193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受害人李成权母亲。

原告:刘俊翠,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系李成权妻子。

原告:李瑞雪,女,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受害人李成权长女。

原告:李瑞环,男,200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受害人李成权长子。

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苍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汤多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祥、杨翠英、刘俊翠、李瑞雪、李瑞环诉被告淮南市苍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祥、杨翠英、刘俊翠、李瑞雪、李瑞环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百祥、杨翠英、刘俊翠、李瑞雪、李瑞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百祥、杨翠英、刘俊翠、李瑞雪、李瑞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