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54号 央求人高翠英。 被央求人田文泉,台湾居民。 央求人高翠英因诉前财富顾全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央求,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央求人田文泉名下的区分位于烟台开发区紫金山路5号内101(烟房权证开字第××号)、102(烟房权证开字第××号)、701(烟房权证开字第××号)、702(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号到处房产。央求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银桥信誉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为,央求人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央求人田文泉名下的区分位于烟台开发区紫金山路5号内101(烟房权证开字第××号)、102(烟房权证开字第××号)、701(烟房权证开字第××号)、702(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号到处房产。 央求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富顾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