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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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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娟与冯桂娇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501号 申请人:何红娟,女,1967年5月8日生。 被申请人:冯桂娇,女,1971年生。 被申请人:卢志勇,男,1973年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501号

申请人:何红娟,女,1967年5月8日生。

被申请人:冯桂娇,女,1971年生。

被申请人:卢志勇,男,1973年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志勇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众恒华府56号楼11层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毛乾云所有的(房字第92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卢志勇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众恒华府56号楼11层东户房屋一套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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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