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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彦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408号 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效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 委托代理人:娄大考。 被告:包彦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彦撑为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408号

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效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

委托代理人:娄大考。

被告:包彦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彦撑为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实行终了为因为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效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效劳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长  俞高奇

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

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项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