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第507号 申请人: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滑县中州大道与滑台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孔令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30号。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第507号

申请人: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滑县中州大道与滑台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孔令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胡炜,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的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滑国用(2014)第0030》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的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

对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