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53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镇伟,男,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职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李枢安。 被告耿志彬。 被告付风芹。 被告陈虎。 被告管希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枢安、耿志彬、付风芹、陈虎、管希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