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09号 原告廖秀碧,女,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罗籍万,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王大群,女,汉族,192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兴凤,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贺强,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丁家街道北门路83号第一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078-8。 负责人罗继堂,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才洪,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秀碧、罗籍万、王大群与被告贺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桥园林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弋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廖秀碧、罗籍万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兴凤、被告贺强、被告太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车才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桥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罗籍万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兴凤、被告太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车才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强、黄桥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秀碧、罗籍万、王大群诉称,2015年4月8日13时45分许,被告贺强驾驶渝CC0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车主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超速从璧山区丁家街道往广普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丁家街道定林加油站路段时,与从渝C79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经车头前方,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罗炳禄相撞,造成罗炳禄受伤后经璧山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贺强与罗炳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太保财险公司系被告黄桥园林公司名下渝CC0XXX号车辆的保险公司。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物质和精神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8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377205元、护理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941元、丧葬费25512元,以上共计51334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贺强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保险公司认可的我就认可,具体的等质证时再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