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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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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籍万,王大群等与贺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09号 原告廖秀碧,女,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罗籍万,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王大群,女,汉族,192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09号

原告廖秀碧,女,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罗籍万,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王大群,女,汉族,192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兴凤,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贺强,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丁家街道北门路83号第一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078-8。

负责人罗继堂,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才洪,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秀碧、罗籍万、王大群与被告贺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桥园林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弋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廖秀碧、罗籍万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兴凤、被告贺强、被告太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车才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桥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原告罗籍万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兴凤、被告太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车才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强、黄桥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秀碧、罗籍万、王大群诉称,2015年4月8日13时45分许,被告贺强驾驶渝CC0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车主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超速从璧山区丁家街道往广普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丁家街道定林加油站路段时,与从渝C79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经车头前方,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罗炳禄相撞,造成罗炳禄受伤后经璧山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贺强与罗炳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太保财险公司系被告黄桥园林公司名下渝CC0XXX号车辆的保险公司。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物质和精神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8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377205元、护理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941元、丧葬费25512元,以上共计51334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贺强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保险公司认可的我就认可,具体的等质证时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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