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幸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真本光电公司所举证据1、2、5,包幸福没有意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3,包幸福认为不能证明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只代理诉讼。因没有有效证据印证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与包幸福存在

安徽真本光电公司所举证据1、2、5,包幸福没有意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3,包幸福认为不能证明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只代理诉讼。因没有有效证据印证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与包幸福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4,包幸福对真实性没有意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包幸福所举证据1、5,安徽真本光电公司没有意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2,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认为该裁决书仲裁时间是2013年11月28日,但包幸福受该公司的委托不是在11月28日,而是在该公司停产之前,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对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工资表的“三性”没有意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其余6份工资表的“三性”均有意见,经审查,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4,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经审查,该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起,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聘用包幸福在其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3000元,安徽真本光电公司一直未与包幸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将包幸福工资分割为工资1040元、社保及补助2010元合计3050元(含话费50元)。安徽真本光电公司于2014年11月发放包幸福2014年9月的工资,并停发10月以后的工资,2012年7月到2014年6月,包幸福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合计10408.80元。2014年11月包幸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参加工作。为此,包幸福向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1、解除包幸福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的劳动关系;2、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向包幸福支付双倍工资33000元;双倍经济补偿金15000元;3、赔偿包幸福未办理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12000元、失业保险损失3627元。该委于2015年3月20日以泾劳仲裁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安徽真本光电公司支付包幸福双倍工资33000元;驳回包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真本光电公司与包幸福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安徽真本光电公司与包幸福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未依法为包幸福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包幸福要求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而是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仲裁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2天开始计算1年,而包幸福于2014年11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关于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仲裁时效应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日出,本案包幸福要求安徽真本光电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该公司关于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包幸福工资为3000元/月,工作时间为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补偿2个半月,故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应支付包幸福经济补偿合计7500元。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返还由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包幸福关于要求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返还其养老保险损失1040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作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包幸福工作已满2年,应享受6个月的保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是930元/月,故包幸福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为3348元,故鲍幸福要求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33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六)项,《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包幸福与原告(被告)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被告)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原告)包幸福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

三、原告(被告)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被告(原告)包幸福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1842.8元;

四、原告(被告)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被告(原告)包幸福赔偿失业保险损失3348元。

五、驳回原告(被告)包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被告)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各10元,双方已各减半预交5元,由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包幸福各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