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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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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真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幸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5、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泾劳仲裁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送达证复印件1份(包幸福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劳动争议案)。证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在仲裁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以及仲裁裁决情况。包幸福质证

5、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泾劳仲裁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送达证复印件1份(包幸福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劳动争议案)。证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在仲裁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以及仲裁裁决情况。包幸福质证:没有意见。

包幸福围绕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及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质证意见: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包幸福诉讼主体资格。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质证:没有意见。

2、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泾劳仲裁字(2013)第86号仲裁裁决书1份(梅龙年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劳动争议案)。证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诉称与包幸福解除劳动关系不属实。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质证:该裁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该裁决书仲裁时间是2013年11月28日,但是包幸福受安徽真本光电公司的委托不是在11月28日,而是在该司停产之前。

3、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工资表复印件12份、2013年9月、10月、2014年3月、4月、6月、9月工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包幸福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质证: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工资表的“三性”没有意见,工资表中的组成都一样,每月3150元(工资3000元+考勤100元+话费50元);对其余6份工资表的“三性”均有意见,即使该工资表是真实的,包幸福与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只是代发工资,包幸福工资到2013年9月由3150元变为3050元,少100元的考勤奖,原因是包幸福在安徽真本光电公司每天上班,有考勤奖励,该公司停产后,包幸福到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工作,没有了考勤奖。

4、通用缴款书复印件2份、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2012年7月到2014年6月,包幸福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0408.80元;包幸福因于2014年11月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主张了2014年7月到2014年10月计4个月的保险费1434元,合计11842.8元(是按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缴费率是20%,不是按企业标准缴纳)。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质证: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因包幸福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的劳动关系是2012年7月到2013年8月,之后包幸福到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工作,所以有关企业应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应由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5、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泾劳仲裁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1份、送达证复印件2份(包幸福与安徽真本光电公司劳动争议案)。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安徽真本光电公司质证: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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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