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瑞。 委托代理人顾峻。 委托代理人叶德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 委托代理人田建朝。 委托代理人李虎,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法制网,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以已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颖 代理审判员 范 一 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