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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某,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某,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14元,退还上诉人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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