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某,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14元,退还上诉人甲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