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栋斌。 委托代理人顾树民。 委托代理人张大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栋?,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陕西南路XXX弄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文忠。 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珺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2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栋斌。
  委托代理人顾树民。
  委托代理人张大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栋?,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陕西南路XXX弄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文忠。
  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栋斌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栋斌以与被上诉人孙栋?、陶文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栋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孙栋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慧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