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栋斌。 委托代理人顾树民。 委托代理人张大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栋?,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陕西南路XXX弄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文忠。 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栋斌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栋斌以与被上诉人孙栋?、陶文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栋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孙栋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