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建文。 委托代理人庞星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汉昌。 委托代理人顾伟华。 委托代理人郝春芳。 原审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委托代理人李泽山。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 上诉人上海安京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安京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建文与委托代理人庞星原、被上诉人上海北岗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伟华与郝春芳、原审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泽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建颖 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 代理审判员 范 一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