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月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昊汽车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清。 委托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根、上海博月娱乐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海根、上海博月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海根、上海博月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76.50元,由上诉人李海根、上海博月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