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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8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德成。 委托代理人应小平,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鸿敏,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飞阳。 委托代理人朱正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1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德成。
  委托代理人应小平,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鸿敏,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飞阳。
  委托代理人朱正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德成因与被申请人王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德成申请再审称:王飞阳曾于2007年5月1日向其借款20万元,二审判决遗漏该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飞阳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周德成的再审申请。
  本案再审期间,周德成提交2007年5月1日的借条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王飞阳曾向其借款20万元。王飞阳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德成称王飞阳曾向其借款20万元,但其仅能提供借条的复印件,在无其他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周德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德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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