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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国家法院与社区法庭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2
摘要:转载研究 创新其实经常是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翻跟头。比如,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正在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内推行一
转载研究 创新其实经常是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翻跟头。比如,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正在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内推行一场“张立勇新政”,其基本理念是“走群众路线”,其中一项实施方案是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 据说,这种模式是“中国特色”。不少司法官员、法学家对此模式相当感兴趣,比如,何兵教授似乎就对马锡五审判模式情有独钟。这种审判模式一般采取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法官以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按照喜欢它的人的看法,这种审判模式可以打破“司法神秘主义”,让群众参与司法。 其实,民众参与司法的理念本身,远不是中国特色。民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在西方可谓源远流长。古希腊各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根本就没有专业法官,法官是全体公民或者选举产生的一般公民。倒是律师比较专业,比如,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哲人西塞罗就是当时有名的律师。中世纪欧洲的庄园法庭一般都由庄园佃农组成法庭审理案件,商人法庭完全由商人组成。现代英格兰、美国普通法制度中的陪审员制度,更是人们耳熟能详。 现代国家出现之后,法院体系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法院国家化趋势:政府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国家法院系统。这些法院普遍采取专业化模式,由君主或议会从法律专业人士中任命法官,以执行国家颁布的统一的法律。不过,这种法院国家化潮流并未排斥民众的参与。有些国家法院仍然延续陪审制度。更重要的是,在专业化的国家法院之外,基层社会仍然存在着大量非专业化法庭,比如治安法院,所谓“太平绅士”。在美国,州法院系统的大量初级法院属于“限制管辖权法院”,不少法官是非专业的。同时,西方的司法体系也从来不排斥调解。 很多人急于谈论中国特色,但看得出来,司法的“群众路线”谈不上是中国特有的。两相对照,其实可以说,对于司法的民众参与,反倒是中国始终没有找到切实有效、并被人们普遍信服的具体渠道。要找到这样的渠道,恐怕需要打破对国家法院的迷信,区分两类不同法院。 毫无疑问,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大多数纠纷都是比较琐碎的。面对这样的案件,但凡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能够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事实上,在前现代社会,此类纠纷也确实是由社会自己解决的。比如在乡村,一般纠纷都由亲戚、长老调解、裁决。在城市,行会经常裁决、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正因为社会自己解决了大量纠纷,政府只给一个县派一位知县,由他负责一县的司法,他犹可逍遥自在,因为,他只需要审理那些严重而复杂的案件。 这一历史经验昭示了司法制度设计的一条根本原理:国家法院没有能力包揽所有案件,其实也没这必要。国家法院的正常有效运转,须以社会透过某种制度化渠道自行解决其大部分纠纷为前提。 在今天的司法场景中,只能看到国家法院,而没有制度化的非国家司法机制。作为基层法院的区、县法院依然是国家法院,法官由政府委任,由专业人士担任——不论是哪个意义上的“专业”。法律规定,他们的职责是严格地执行国家法律,他们不得在案件中适用民间的礼俗和惯例,尽管这本来就是当事人心目中的“法律”。 这样一套法院体系给自己承揽了过多的负担。每个国家法院都有数量相当多的法官,但依然忙不过来。因为,每个国家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繁琐程序审理每宗案件,哪怕这宗案件十分简单。国家法官被大量机械的审判工作淹没。那些有创新精神的司法官员不得不寻找出路,但在单一的法院国家化模式内打转,并没有找到合理的出路。 合理的出路是打破单一的法院国家化模式,逐渐构建“双层法院体系”。它的底层是形形色色的社区法庭,比如,村庄可以设立村庄法庭,大学可以设立大学法庭,大型集贸市场可以设立市场法庭,商会、行会可以设立商人法庭等。这些法庭由本社区开明而公正之非法律专业人士充当法官,也可以选举轮流担任。因而,它们是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制度化渠道。这类法庭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程序,并适用本地的礼俗或本行业的惯例,只要能够有效解决纠纷、且为当事人接受即可。 上层则是国家法院体系,即目前的法院系统,当然,这个法庭系统本身也需要改革。因为社区法庭体系已经解决了大多数一般纠纷,国家法院体系的负担就大幅度减轻了,可以专注于那些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样两个法院系统可以各司其职,形成合作关系。与其派遣国家法官走进社区,不如进行真正的制度创新,让民众在其能力许可的范围内自司其法。 (作者系知名学者)原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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