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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判无期”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6
摘要:法律随笔 “刺死辱母者判无期”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目前来看,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判决,认为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决书反映的内容,笔者从一个
法律随笔 “刺死辱母者判无期”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目前来看,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判决,认为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决书反映的内容,笔者从一个纯理论的角度看,该案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缺失,这可能也是该案件在二审判决中会被重点讨论的问题:(1)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2)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3)被告人精神高度紧张之下的“激愤犯罪”的归责与量刑。首先,缺乏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们的正当防卫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种正当防卫的情形,主要是指采取正当防卫并没有对加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的情形;第二种情形主要是指对加害人伤亡的情形,但是其存在特定限定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三种防卫过当主要是造成不必要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前两种情形,肯定是应当从宽处理,而防卫过当也应当从宽处理。无论是哪一种正当防卫情形,都需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对此,我们应当明白,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正当防卫究竟是行为人的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是应当鼓励正当防卫还是限制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还是国家赋予社会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正当防卫的实施。而对正当防卫鼓励的具体路径就是:应当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尽可能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是应当是有利于加害人的解释。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当在“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之外再增加“防卫紧迫性”的要件。其次,缺乏对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的深入分析。很显然,在该案件中,判决书已经证明了多名被害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过错。即便是当下的中国刑法中并没有被害人过错的理论,但是也可以通过犯罪情节等进行反映出来。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犯罪是有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组成,缺乏任何一方都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二者受刑法研究者青睐的程度却是大相径庭。被害人的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被害人的言语或行为导致了犯罪人的情绪失去控制,从而在这种失去控制力的状况下实施了犯罪。在犯罪发生情景前、情景中、情景后,被害人也一直参与其中,并对犯罪的发生和严重程度起着相应的减缓或加剧作用。有“被害人学之父”之称的门德尔松,根据在犯罪成立上被害人方的归责性或过失,将被害人分为:(1)完全没有责任的被害人;(2)有少量责任的被害人;(3)与加害者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4)责任大于加害者的被害人;(5)有最高责任的被害人。根据门德尔松对被害人的分析,可以得知被害人过错有程度之分。从完全有责任到完全无责任,相应的被告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从轻到重。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笼统的量刑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笼统地从宽处罚,而应当对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整个案件发生的作用力、在整个案件中责任进行精确划定,从而准确划定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进而准确量定被告人的责任。最后,缺乏对“激愤犯罪”归责与量刑的分析。激愤犯罪,也就是菲利笔下“受情感支配而犯罪的人”。激愤也可称为激怒,是指被害人向被告人实施的某种或某些行为,会造成所有正常人(实际上造成被控告人)突然和暂时丧失自我控制,导致被控告人面临一种压抑,从而一度不能控制自己的意志。“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然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在这种心理风暴冲击下实施的激愤行为,从对社会价值的观点看,按照案件情况,或多或少都有宽大的余地。故此,在英国,在过去的许多世纪中,普通法一直承认一种情况,即:如果证明犯罪行为是在不可抗拒的冲动影响下实施的,杀人者被对他进行的攻击所激怒,以至于他突然和暂时丧失了自制力,在不可控制的感情冲动下杀死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即便不会被完全免除,也应当减轻。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下多起案件已经表现出“激愤犯罪”的特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激愤犯罪的原因、被告人当时的意志自由状态、刑事责任的确定、量刑的政策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社会发展中的特定案件,调动社会公众讨论法律的热情时,决策机关就应当以此为契机,将特定案件作为一个推动法治进化和法治宣传的“抓手”,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规则的建构和法治意识趋同化的建设。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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