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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简评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_魏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6
摘要:简评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从现有报道和了解看,其原因和道理可能就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些基本常识,在一定程度上生动地诠释了陈忠林教授所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三常”法

简评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从现有报道和了解看,其原因和道理可能就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些基本常识,在一定程度上生动地诠释了陈忠林教授所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三常”法理的正确性和重要性。于欢在被非法拘禁并且面临打骂和严重侮辱、警察离开缺位的时空现场所实施的砍杀并致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行为,可能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更为合理,当然这一结论是否合法、恰当还有待于本案二审的依法公正审判,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那么,当我们在谈论于欢杀死辱母者案时,我们作为法律人在谈论什么、应谈论什么?我认为,本案值得法律人关注点有四:


一是法理诠释。于欢在被非法拘禁并且面临打骂和严重侮辱、警察离开缺位的时空现场依法享有正当防卫权,但是其防卫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于欢母子在案发现场,非法拘禁和暴力辱骂本来就处于持续进行之中,警察来了又离开了,非法拘禁和暴力辱骂又继续了,于欢的恐惧心理伴随着紧迫危险急剧上升,当其本人试图离开再次受阻时所实施的砍杀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这可能是一个不应该有较大争议的判断。


二是情理考量。于欢在本人受辱、母亲严重受辱而没有获得警察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情绪失控而奋起反抗的行为,具有情理上的可恕(有限的期待可能性)和怜悯(伦理因素),依法应酌情从宽处理。有的网友谈到我国历史上汉和帝时期浙江孝子董黯杀死辱母者案,董黯多年后杀死辱母者王寄,仍然得到汉和帝宽恕无罪。这个历史典故我没有考证其出处,但是其即使真实发生,从现代法理看,董黯的行为不成为正当防卫,其无罪处理结果只能是情理考量(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三是司法批评。主要问题表现为法院审判过于粗疏(说理简单且有遗漏)、法理诠释不当(没有依法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情理考量不周、量刑失当,而且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行为是否切实坚守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如是否明确、客观、公正地提出了全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也值得反思。当然,本案公诉意见我们现在还无法了解全貌,我这里提出这方面的意见也仅仅是“触景生情”式的提醒,在我们所接触和了解的公诉案件中,绝大多数公诉意见是依法、公正、合理的,但是也确有较少情况下公诉意见显得较为功利而对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被公诉人有意无意地遮蔽了,有的时候尤其是在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时候还面临着比较极端的驳斥和“威慑”,也成为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四是司法监督。本案一审宣判之后,言论自由并准许对其判决进行舆论监督和学术批评十分必要,目前已引起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机关的关注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是一个良好开端。希望今后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强化司法监督、其中包括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就此而言,所谓舆论绑架司法并进而否定舆论批评司法的说辞可以休矣。


——附录:新华网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来源:新华网,,2017年3月26日访问。

新华社北京326日电(记者陈菲)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26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刺死辱母者案讨债者涉黑被查 讨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

新华网报道:《刺死辱母者案讨债者涉黑被查讨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来源:新华网,,2017年3月26日访问。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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