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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年时效废留之辨【余文唐】_余文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民法总则:一年时效废留之辨 余文唐 《民法总则》 第九章对《民法通则》 第七章 的诉讼时效规定做了大幅度的充实和修改,唯独没有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短期时效吸纳进来。这不禁 引起 人们的疑惑和猜测:究竟是《民法总则》对一年时效持


民法总则一年时效废留之辨

余文



民法总则第九章对《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诉讼时效规定做了大幅度的充实和修改,唯独没有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短期时效吸纳进来。这不禁引起人们的疑惑和猜测:究竟是《民法总则》对一年时效持“有意的沉默”而予以废除,还是因“疏忽的沉默”而出现法律漏洞?通常的想法是既然《民法总则》对时效制度作了比较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而且《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只有一年时效没有被吸收,应该表明《民法总则》已经废弃一年时效旧规。不能不说这种想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民法大家王利明法学方法论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的找法的步骤”一就指出:一般来说,立法者的有意沉默都表明法律对特定事项不予认可”。然而依笔者看来,《民法总则》对待一年时效的态度应该是:咋看是废、细酌留。以下从四个角度来论证笔者的这一看法。

一、《民法总则》针对普通时效规定进行修改

这里仅从这么三个方面来证明,《民法总则》的三年时效规定只是针对《民法通则》的普通时效进行修改其一,从新旧法的相对应条款来看。三年时效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与其相对应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普通时效的规定。前者与后者的表述分别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比较可见,前者对后者的实质性修改只将后者的“二年”改为“三年”,这显然没有触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年时效的规定。其二,从《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来看2016627日,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而20161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是维持现行的年还是延长到年、年乃至于成为讨论热点。三是从《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诉讼时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三方面足以看出,《民法总则》的三年时效规定仅仅是针对《民法通则》两年时效进行修改。

二、《民法总则》等并无废止一年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虽然是基于对《民法通则》充实发展而来,但《民法通则》涵盖的范围却大于《民法总则》。因此,《民法总则》并是对《民法通则》的改废,两法在《民法分则》出台之前将处于并立状态。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所指出的:“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草案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在规定三年时效的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既然《民法通则》暂不废止,其一年时效的规定也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而得以继续适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对一年时效进行了替代?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新法施行的问题探疑”一文中,对《民法通则》一年时效的废留提出三个方案,即全部删除、全部保留和分别处理。且在分别处理方案中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代替。对于此说,本文的看法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属于不同的概念,因而后者的两年时效规定不能够代替前者的一年时效规定,该项的一年时效仍应保留。

三、《民法总则》也不与一年时效规定相冲突
责任编辑:余文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