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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怠于清算责任的支付令申请书样本试拟与说明[余文唐]_余文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4
摘要:追究怠于清算责任的支付令申请书样本试拟与说明 余文唐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对 ×× 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 ×× 万元及利息(暂计至支付令申请日 ×

追究怠于清算责任支付申请书样本试拟说明

余文


支付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万元及利息(暂计至支付令申请日××万元)。

事实和理由:

××公司尚欠××银行的借款××万元及利息,该债权已经转让给申请人。而××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被申请人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偿还人民币××万元欠款及利息。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

附件:

1、债权转让协议书;

2××公司执照被吊销的证据;

3、被申请人是××公司股东的证据;

4××公司未清算的证据。

运用督促程序追究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说明


一、运用督促程序追究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重要意义

督促程序的最大优点是简捷性。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要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导致支付令失效的,也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而且支付令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而阻断程序转换。在费用支出方面相比于起诉便宜得多,申请费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转入诉讼后也只是补足案件受理费而不必双重缴费。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给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十五日,而且责任股东聘请律师的概率相对较低,极有可能会降低支付令异议率尤其是时效抗辩风险,这对于被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才向责任股东主张怠于清算责任的债权人意义重大。

二、运用督促程序追究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第21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429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包括:1、督促程序适用范围,即给付金钱、有价证券;2、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3、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到期且数额确定。后者则为债务人没有下落不明且可在境内送达。股东怠于清算责任是对解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给付的是金钱且已到期,债权人也无对待给付义务。在给付金钱的数额上也是确定的,即未得偿还的债权数额。至于责任股东怠于清算导致清算不能的举证证明,一般认为债权人只负提供初步证据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该方面的反证责任应由责任股东承担,所以也就不存在举证上的障碍。债权人可以下列情形作为证明“无法清算”的初步证据:一是解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是长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不能举证证明“仍可清算”的;三是解散公司已处于“人去楼空”状态或者主要股东下落不明的;四是公权力机关已责令股东履行清算义务而仍未清算的。

三、对复数股东申请支付令以采用分开申请方式为宜

以一份申请书对所有责任股东整体申请支付令,可能存在部分股东下落不明或在境外以致支付令不能全部送达而欠缺支付令申请的程序条件,更有促使责任股东集中讨论对策而增加支付令异议的风险。而怠于清算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且各责任股东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而对各责任股东申请支付令宜采用分开申请的方式。分开申请的法律依据为:1、《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2、《民诉法解释》第435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至于申请费收取总额问题,由于分开申请在债务给付数额上并无增加,应该与整体申请一样根据请求给付的债务总额按诉讼费的三分之一收取,而不应按申请书份数计算申请费。

四、对复数股东申请支付令在给付金额上的表达方式

对复数股东分开申请支付令,在申请给付金额上一般要对各股东都申请给付债权总额。而按照债权总额分别对各责任股东申请支付令,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在对每个股东的支付令申请书中直接写上按债权总额给付;二是先写上按份的给付数额,再写上对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或许更为可取,因为第二种写法会使各被申请人首先注意到自己的份额,对于连带问题可能减少关注度,因而即使提出支付令异议也可能仅针对自己的给付数额,从而降低异议成立的可能性。而第一种写法容易促使被申请人之间进行沟通商议,进而提升支付令异议提出的几率。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解释》第43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裁定驳回申请。鉴此,债权人在计算债权总额时,应当注意与债务公司之间对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是否约定以及怎么约定的问题,以避免支付令申请被驳回。

五、支付令申请书中对于债权转让和债务催告的叙述

责任编辑:余文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