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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法原因的反思_与谁同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3
摘要:“我们为什么要守法?”,是法学研究绕不过的问题,千百年来无数往圣先贤对这个问题兴趣盎然,纷纷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思想碰撞出来的火花,夺人耳目,蔚为大观。身为法科学生的我自然也耳濡目染,想效仿往圣先贤对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解释。但我的思考路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是法学研究绕不过的问题,千百年来无数往圣先贤对这个问题兴趣盎然,纷纷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思想碰撞出来的火花,夺人耳目,蔚为大观。身为法科学生的我自然也耳濡目染,想效仿往圣先贤对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解释。但我的思考路径可能不太一样,我所要探讨的是“我们为什么会守法”。


“我们为什么会守法”与“我们为什么要守法”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所蕴含的意思却差异巨大。主要的差别还是在“会”和“要”这两个字的不同之上。“要”给人的感觉是“法”我们不得不守,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在逼迫着我们将法奉为“圭臬”,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也对,“法”的确由国家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但我们守法真的只是因为“不守”就会受到制裁吗?或者是因为“法”是我们社会的“共同契约”、是我们共同意志的体现,为了遵守这份契约,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共同意志”我们才要守法的吗?又或者“法”是上帝给我们安排的行为规范,更有甚者是“统治者的命令”,为了体现对上帝虔诚,抑或为了表达对统治者的忠心我们才必须要守法的吗?我不想评判这些说法的优劣对错,但我从这些理论中看不到人的自由意志。难道法不是神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社会契约或我们共同的意志,我们就不会主动守法、就会将法破坏殆尽吗?我看不尽然吧!我坚定地认为“守法”是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自觉自愿的选择。而“会”与“要”最大的不同,就是“会”体现的是我们的自由意志,表现出对“法”的遵守是我们主动为的行为,而非外力强迫的行为。

对守法原因的反思_与谁同坐

《自由引导人民》  很多时候自愿与强制混杂我们往往忽略了自愿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其实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提出这个问题是不适合的。因为对他们而言守法是一种每天不自觉都在做的事情,是父母小时候的谆谆教诲,是自己的一言一行,更是自己的生活方式。对于他们来说守法是正常的生活,不守法才是不正常的生活。而这个问题无疑是问一个人为什么从开始到现在一直这样过自己想要的生活,而不过一种你不想过的生活。无论是在法治发达的国家,还是法治不发达的国家。守法是大多数人生活的常态,违法才是非常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强调大家都应该守法而不是强调大家都不能违法。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必定是不正当的,毫无公平正义可言的。


一部良法不被违背不是基于对任何人都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使人们害怕到不敢违法而是其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道德观和生活方式。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我们生活在一个无需违背自己公平正义观、道德观和生活方式便能好好生存下去的“法律帝国”而非法律牢笼之中。当我们想要冲破法律牢笼的时候,我们所要做的将是革命而非违法犯罪了。我们之所以要惩罚违法犯罪的人不仅仅是为了给被害人一个交代、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更是因为对于破坏我们公平正义观、道德观和生活方式的人,我们是恨之入骨的。我们急切渴望将其逐出我们的生活,更有甚者将其消灭。


既然绝大多数人守法都是出于自愿的,我们不禁要反思一下基于“性本恶”而建构的“法”的规范体系是否合理了。在西方,“法”的建构是以“性本恶”为前提的。在西方法律文化占主导的时代,世界各地的“法”大多也是以“性本恶”为建构前提的。因此,在现代,“法”的规范体系体现的是对所有人的防范,随之而来的逻辑推演自然便是:要保证法被遵守就必须以强制力威慑所有人心中的“恶”。但是这一思想路径却忽略了:人可以通过后天的文化的熏陶而改善自己人性的缺点。而当绝大多数人改善了人性的缺点之后,守法在很大程度就是理所应当,自然而然、不需要强迫就会做的事情。

正如郑也夫先生在《信任论》中在表达文化对人类自私本性改造之艰难时所说的,“所以哲学家说,文明是一张薄纸,野蛮随时可能闯入。但是人类的文化行为还有和西西弗斯悲剧不同一面,那就是任凭新的石头(带着自私基因的每个新生儿)无休止地出现,其多数都被文化推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并且再未落归谷底,即经文明所教化的绝大多数人再未返回野蛮”(P26)。是的,“文明所教化的绝大多数人再未返回野蛮”。然而此时建构在“性本恶”之上的“法”仍将绝大多数人视为“野蛮人”。那么“法”便成为了既是对小部分“小人”的防范,又是对大部分“君子”的束缚。为自由而设的“法”,为防范一小部分人却成了束缚大多数人的“法”,这种代价真的值得吗?

当然有人会说:以“性本恶”为前提构建的法的规范体系有助于使之更加完善,不至于疏于对人性“恶”的防范;再者,君子都有变成小人的可能,不得不防。这些我也承认,但是为了防范这种可能性,我们的防范工作是不是会因此而做的太多了,太得不偿失了?我们应该看到基于”性本恶”而制定的法越严密,我们大多数人的自由可能就越少。这是我们在制定“法”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也是需要对现行“法”有所检讨的原因

对守法原因的反思_与谁同坐

有时候我们解放了猛兽却束缚了“人”

古人有句话叫“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如果我们不能反思基于“性本恶”构建的法的规范体系的缺点并予以修正,或许就会出现“敢于违法者享广阔的自由,敢于走在法律边缘者享中等自由,不敢违法者不自由”的悲剧,当然前提是前两者不被抓到!这是笑谈了!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